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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章 盐政新规


  盐是国家财政的大宗,又是百姓日常生活必需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在以农立国、工业不甚发达的传统时代,历来都是官府专营。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市场的扩大,人口的日益繁稠,国家把食盐贸易垄断在自己手里日益变得不可能。因此,宋代以来就有放开国家垄断,允许指定的官商进行经营的议论。

  明政府将食盐专卖权转让给普通商人,带动商业发展

  明政府为解决“九边”80多万驻军的粮饷供给,实施了军屯、民运粮、开中法三套制度。亦即军士屯种自给,百姓向边镇输纳,商人纳粮中盐办法,习惯上称为屯粮、民粮、盐粮。然而,北部长城一线地处高寒,屯田产量有限。因此,政府每年征调北直隶、晋、陕、豫、鲁数省农民将交纳后的粮食运送到指定边镇。但在交通不便,车拉驴驮的时代,要把数十万石粮食转运到边塞绝非易事,既妨碍农作,又成本很高。洪武三年六月,山西行省将此普遍性问题奏报明廷,建议政府通过国家所控制的食盐专卖权,让商人到大同仓交米1石,太原仓交米1石3斗,给淮盐一小引,然后凭盐引换盐运销获利。这样既省运费,又能使边储充足。朱元璋觉得此法利国、便民、惠商,下令全国推行。

  洪武四年制定中盐规则,开中法大致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步。报中是盐商按政府的招商榜文要求,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地粮仓,向政府换取盐引,守支是盐商换取盐引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盐,市易是盐商把得到的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

  商人纳米中盐的条例由户部出榜,依军情、粮价、路途、利润酌定。于是各边镇多召商中盐,盐的运销与军需供给有机结合。商人为节省成本,干脆雇农民在边地垦种,就近给军卫仓纳粮,史称商屯。

  开中法的实质是国退民进,放权让利。明政府突破汉武帝以来盐铁垄断,将官营的盐业专卖权转让给普通商人,用来解决庞大军需供给。永乐以后,开中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由纳米中盐、纳钞中盐发展为纳银、纳铁、纳麦豆、纳茶马、纳丝绢、纳棉布中盐等12种,从而使盐在产品交换中充当重要媒介。开中法不仅使晋商迅速崛起,而且带动了明中后期黄河流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工商业的发展。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

  开中法除有解决军需功能外,也是明政府与商人合作兴办公共事业,解决饥荒、漕运、灾民等社会问题的有效方式。永乐年间,为迁都和营建北京,朱棣两次诏令各地暂停开中,集中纳粮运京,以使北平粮储足够数十万工匠人等数年食用。成化五年春,荆、襄、南阳数地遭灾,户部招商开中淮浙等盐18万引安置流民。同年十月,又开中两淮、两浙、河东盐80万引于陕西赈济灾民。时隔五年,为补充国库粮储,再定开中接济,

  漕运仓储的办法,开中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盐100万引,纳粮82.6万石。

  明朝立国百余年后,政治腐败,皇室、贵族和官员利用权力寻租愈演愈烈。尤其到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年间,经营皇庄、皇店、占夺民田、经商牟利成风。“监临官及四品以上官员家人不许中盐营利”的法规已成具文。

  武定侯郭勋在京城的店铺多达千余。宣大总督王崇古,内阁辅臣张四惟、礼部尚书马自强三家既做官又经商联姻,属于典型的地主、商人、官僚三位一体的官商巨族。

  张四维是王崇古的外甥,与马自强是同榜进士,儿女亲家。

  隆庆初年,巡盐御史郜永春视察河东盐回朝奏报,称盐法之坏实由势要横行,豪商专利,意指王、张为蒲州豪族,张四维的父亲,王崇古的弟弟皆为大盐商,马自强之弟马自修是大粮商。张四维上奏申辩请辞,由于首辅高拱庇护,隆庆帝降旨慰留。

  随着统治集团的日益腐败,皇室)宦官)贵族)官僚们见持有盐引有利可图,纷纷奏讨盐引转卖牟利。这一现象被称为“占窝”。成化年间,皇亲国戚、边镇武将等奏讨占窝成风。每年户部开中,榜文未至,而内外权豪之家,遍持书札,预先请托。多者可得数千引票,少亦一二千引。边镇到处是权力与盐引的肮脏交易。在大同,权贵每得一张盐引,便可坐收高利。“一引白得银六钱,积而千引,则坐致六百金,万引可得六千金”。这种靠特权倒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其利润奇高、危害极大,它以损害国家边储的巨大代价肥了一小撮蠹虫。

  皇亲国戚历来难治,其家奴更是狐假虎威,无恶不作。而皇帝本人竟然成为宦官和外戚倒卖盐引的后台靠山。明制召商由户部定例,出榜后方许中纳,不得奏请皇帝特批。

  然而,成化二年奸商吕铭等8人投托权要,欲中两淮盐5万引,得旨允准。次年,又有4名宦官奏中两淮盐8万多引,获取暴利。当时马昂为户部尚书,未能把关顶住。

  弘治十六年,商人朱达请中盐6.9万引,户部不允,孝宗旨准,因朱达是寿宁侯张鹤龄家人,张鹤龄是张敬皇后弟,孝宗妻弟。不久,户部郎中李梦阳上奏批评孝宗容忍张鹤龄赤裸裸地滥用皇恩给国家造成的损害,结果被下狱。

  两年后,外戚庆云侯、寿宁侯家人和奸商谭景清奏请买补残盐180万引。户部尚书韩文说:“国家盐法,专以备边。今山、陕大饥,寇方大入,财政紧张,运输艰难。为何坏祖宗成法,忽视边防大政。”孝宗未批身死,二侯复奏,韩文坚决反对,武宗竟然答应。

  明中后期,官以贿得,将以赂升。普通中小商人祖孙三代空持引票支不到盐卖,而靠贿赂权势的不法奸商却能纳粮掺假,甚至虚出“通关”。按明制,商人纳米到边镇,由仓官验收,在法票上注明纳粮品种、数量及应支盐引,并加盖骑缝印章,称作“通关”。但到正统时,奸商通过贿赂管仓官吏,不纳米却能盖印支盐获利。这使仓库未收到粮,盐场却支付了盐,政府蒙受双倍的损失。

  此外,由于贩卖食盐利润巨大,走私越来越猖獗。正统末,三杨去世,法弛贿兴,走私日甚。成化时公然发展到武装走私,“结党朋,操利器,与官司捕役抗争夺利”。当时敢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者已非中小商人,而是富商巨贾、名门世族、军卫土豪组成的走私集团,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明前期,严管户籍。政府通过“路引”、“里甲”、“鱼鳞图册”,把老百姓控制在土地上,并用“户帖”、“黄册”,把居民分为军户、民户、匠户,不许窜籍改易。生员科考必须填写三代履历,禁止冒籍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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